| 食药监办[2008]2号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工作,国家局组织局药品评价中心起草了化学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双跨”品种确定原则、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otc@sda.gov.cn. 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征求意见稿) 2.中成药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征求意见稿) 3.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4.“双跨”品种确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5.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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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乙类非处方药应为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需要医生及药师的指导,可以自我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与甲类非处方药相比,其安全性更好,消费者自行使用的风险更低。 (一)应用范围:乙类非处方药应是用于常见轻微疾病和症状,以及日常营养补充等的非处方药药品。该类疾病和症状特点为: 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 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 病情轻微,对日常生活无严重影响。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一周以内(日常营养补充及中成药补益类等除外); (二)药品安全性:乙类非处方药应是安全性更好的药物。 1.化学药品各活性成分或中成药处方应已在国内上市10年以上; 2.药物各成分(包括辅料)安全性研究清楚、明确; 3.药品不良反应研究清楚明确,发生率低; 4.药品质量稳定,有效期较长(24个月以上); 5.说明书中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禁忌症等主要内容应为消费者能够非常清楚、准确地理解,并可以严格按要求使用,误用、滥用的可能性很小。 (三)排除原则:以下情况下不应作为乙类非处方药。 1.儿童用药(有儿童用法用量的均包括在内,维生素、矿物质类除外); 2.化学药品含抗菌药物、激素等成分的; 3.中成药含毒性药材(包括小毒及其它现代科学发现有毒的药材)、重金属成份的; 4.中成药组方中包括无国家或省级药品标准药材的(药食同源的除外); 5.中西药复方制剂; 6.辅助用药; 7.贮藏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8.不良反应(包括药疹等一般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10%以上),及有严重不良反应的(万分之一以上); 9.药品名称或适应症(功能主治)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消费者不易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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