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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等评价原则意见的通知(1)
来源:SFDA 作者: 发表日期:2008-01-28

食药监办[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工作,国家局组织局药品评价中心起草了化学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双跨”品种确定原则、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otc@sda.gov.cn.


  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征求意见稿)
     2.中成药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征求意见稿)
     3.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4.“双跨”品种确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5.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3:
            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乙类非处方药应为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需要医生及药师的指导,可以自我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与甲类非处方药相比,其安全性更好,消费者自行使用的风险更低。

  (一)应用范围:乙类非处方药应是用于常见轻微疾病和症状,以及日常营养补充等的非处方药药品。该类疾病和症状特点为:
  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
  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
  病情轻微,对日常生活无严重影响。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一周以内(日常营养补充及中成药补益类等除外);

  (二)药品安全性:乙类非处方药应是安全性更好的药物。
  1.化学药品各活性成分或中成药处方应已在国内上市10年以上;
  2.药物各成分(包括辅料)安全性研究清楚、明确;
  3.药品不良反应研究清楚明确,发生率低;
  4.药品质量稳定,有效期较长(24个月以上);
  5.说明书中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禁忌症等主要内容应为消费者能够非常清楚、准确地理解,并可以严格按要求使用,误用、滥用的可能性很小。

  (三)排除原则:以下情况下不应作为乙类非处方药。
  1.儿童用药(有儿童用法用量的均包括在内,维生素、矿物质类除外);
  2.化学药品含抗菌药物、激素等成分的;
  3.中成药含毒性药材(包括小毒及其它现代科学发现有毒的药材)、重金属成份的;
  4.中成药组方中包括无国家或省级药品标准药材的(药食同源的除外);
  5.中西药复方制剂;
  6.辅助用药;
  7.贮藏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8.不良反应(包括药疹等一般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10%以上),及有严重不良反应的(万分之一以上);
  9.药品名称或适应症(功能主治)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消费者不易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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