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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进出口管理必须有合法用途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 发表日期:2008-04-14

  在上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SFDA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通报兴奋剂专项治理情况时表示,SFDA将对兴奋剂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惟一条件是有合法用途,必须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这同时也是我国政府在反兴奋剂行动中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
  
  颜江瑛介绍说,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反兴奋剂条例》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管理。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这两类药品,不仅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还要取得进口准许证,进口准许证由SFDA审核批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出口则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颜江瑛表示,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不仅能防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非法进入我国,也是防止我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非法流入他国市场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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