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脉解读《药品差比价规则》

发布日期: 2012-02-07 | | 【关闭窗口】

国家发改委在05年发布的试行规则基础上,针对7年试行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正式发布了《药品差比价规则》。对比研究试行规则和正式发布规则我们发现主要有如下的变化:

1、明确了代表品的选择方法规则

代表剂型的优先选择顺序是,固体制剂:普通片剂优先选择,其次是普通硬胶囊剂。注射剂:优先选择小容量注射液,其次才是普通粉针。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剂型为代表。

代表规格的选择规则是,从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选择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使用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临床常用、国际通用、价格合理方面的因素选择。

2、明确将含量装量差比关系与日治疗量进行挂钩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按含量差比;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按装量差比;药品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无明确比例关系的,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与代表品日治疗量差比。

3、明确了包装形式、包装装量的差比关系

“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预充式注射器包装限加价3元,大容量注射液、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 元,软袋最高加4 元。具体形式和材料差异,不区分价格。”“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等。

4、明确了差比价的混合计算原则

“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此外还明确了一些可以例外的特殊情况,以避免除此之外的“特殊”或“例外”被滥用。

综合来看,规则明确体现了国家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意欲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收紧、限制企业利用政策或政策解释的漏洞,通过改换剂型、规格、包装等规避降价、变相涨价的行为空间。为全国性药品成本调查后新一轮的药品降价做好铺垫。

秦脉医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何海虹

来源:秦脉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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