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2-05-22 | 小 | 中 | 大 | 【关闭窗口】 |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在最后一次征求意见长达9个月以后,终于正式发布,将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对照2011年8月发布有较大改动的征求意见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稿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管理思路、管理办法和管理原则上并未做重大调整或改变,章节结构也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或调整有: 1、在总则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中,增加了“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文字,提示强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规范合理用药,提升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水平工作的组成部分。 2、在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分级定义中,对限制使用级抗菌素做了重新定义:“是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比原来的“存在局限性”措辞更加明确,容易操作。 3、对明确要求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二级以上医院”范畴扩大涵盖到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也可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专职技术人员”放宽为可以兼职。 4、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从文字逻辑上做了更为条理清楚的梳理和修缮,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抗菌药物的遴选、定期评估;分级管理目录的数量控制原则、制定、调整和向管辖卫生行政机构备案方法;医师、药师的处方权、调剂权的授予,相关知识与管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使用原则、使用监测、细菌耐药监测和对监测情况的分析、异常调查、报告、公示等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或细化。其中向管辖卫生行政机构备案、对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须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等规定为新增。 5、将原来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明确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机构。明确对本行政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排名情况向本区域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机构备案。 6、增加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内容。 秦脉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副总 何海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