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保健食品身处弱势地位 市场亟待规范

发布日期: 2010-11-22 | | 【关闭窗口】

日前,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一份针对老年保健食品消费状况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老年人在保健食品消费方面的问题不容乐观——老年人由于受年龄、信息不畅等因素的制约,在获取消费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处在弱势地位。 
   
据了解,本次问卷调查活动共下发调查问卷227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227份,有效率100%。调查以家庭为单位,主要对象包括60岁(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男性145人,占总人数的63.9%,女性82人,占总人数的36.1%。 
   
老年消费者易上当受骗 
   
此次调查显示,老年人的保健食品消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意识淡薄。有78%的被调查人选择购买保健食品的主要依据是亲朋好友推荐,并不是自己主动到市场选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放弃了自己的选择权,缺乏主观能动性,这种做法的最大弱点是容易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二是概念模糊。有79.7%的被调查人不知道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方法,有18.5%的被调查人把保健食品当作药品来理解,认为其有治疗疾病作用。保健食品属于非药品产品,但当前市场上流通的许多保健食品,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或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其治疗功效,有意误导消费者。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花钱买健康”的观念,处处设置陷阱,并以种种令人心动的优惠条件,骗取老年人的钱财,而且还利用老年人保健知识缺乏、防范意识较差的弱点,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坑害老年消费者。 
   
老人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为消费者获得相关信息和帮助选择消费对象的主要渠道,保健食品广告的诚信状况令人担忧。此次调查中,有37%的被调查人认为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现象。主要原因是由于许多不法商人夸大其词,打着“高科技”、“祖传秘方”等旗号,常常使用“根治”、“最佳疗效”、“最新技术”、“最高科学”、“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一次性治愈”等绝对化语言进行宣传,而老人不能辨别真伪,往往被销售员巧舌如簧所迷惑,买下这些昂贵的“保健品”以后,由于既没有发票也找不到店铺,出了问题也只能自认倒霉。  
   
调查报告建议,有关监管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老年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开展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的宣传,向广大老年消费者介绍识别假冒伪劣常识、宣传打假成果,引导其学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要与正规卫生医疗机构联合,多形式开展消费维权、健康教育宣传进社区活动,积极加大老年消费者维权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力度,通过现场咨询、设立宣传专栏等方式,积极向老年消费者宣传消费维权和医药健康知识,提高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医药健康知识水平,使之更加客观、公正地认识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效用,并自觉养成购物索要发票、查验经营者进货证明等习惯,保留维权证据,做到科学消费,认质购物。  
   
市场环境亟待改善 
   
报告建议,相关部门需强化管理方式,理顺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监测和处罚等行政管理关系。广告监督管理中要统一审查认定标准及处罚幅度,改进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对参与违法广告发布的经营企业要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企业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要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和公告制度,对违法发布的广告品种加强合法票据检查,杜绝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保健食品;整合广告监管执法力量,加大对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探索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相结合的新途径。  
   
其次,政府要合理铺设平台,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容量大、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健全完善保健食品数据库系统,公示各企业的保健食品审批结果、获批权限、是否为委托生产及获批广告原始内容等信息,以便公众和监管人员上网查验;利用政府网站通报保健食品的评价性抽检结果,曝光不合格产品,使假劣保健食品在销售市场上无法遁形。 
   
再次,政府要倡导诚信守法,增强社会责任感。鼓励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摒弃急功近利行为,不应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获取不当暴利。不要单纯以广告来刺激销售量,树立诚信观念和品牌意识,以营造保健品的广告诚信为基点,建立保健品行业的信誉等级制度为保障,树立保健品及其生产企业良好的公共形象,诚信守法,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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