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1-25 | | 【关闭窗口】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58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7.98元,募集资金总额15192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33,202,947.8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岳华")于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237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宏源证券、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公司、宏源证券和募集资金存款银行一致同意,在遵守2010年11月8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募集资金定期账户情况
  
  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及宏源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募集资金账户,账号:346010100100281022,设立为集结算、活期、协定存款一体的管理专户,用于超额募集资金的专项管理(以下简称"专户")。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存入方式      期限     金额(万元)     存单号      存入日期       到期日
     定期存款 3个月期          10000      0089590      2010.11.24   2011.2.24
     定期存款 3个月期          10000      0089591      2010.11.24   2011.2.24
     定期存款 3个月期          10000      0089592      2010.11.24   2011.2.24
     定期存款 3个月期          10000      0089593      2010.11.24   2011.2.24
     定期存款 3个月期          10000      0089594      2010.11.24   2011.2.24
      7天通知               10802.269339  0040054      2010.11.24
       合计                60802.269339
  
  公司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于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占小平先生、吴晶女士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
  及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专户银行仅负责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对公司专户内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1日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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