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发布日期: 2018-01-04 | | 【关闭窗口】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登记表;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三)合法生产的证明性文件。

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中检院应当在10日内完成所申请品种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的登记确认。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及时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变更。

第十二条 对拟申请批签发的每个品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建立独立的批签发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模板,报中检院核定后,由中检院分发给批签发机构和申请人。批签发申请人需要修订已核定的批签发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模板的,应当向中检院提出申请,经中检院核定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并根据申请批签发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拟进口口岸所在地,向相应属地的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四条 批签发申请人凭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抽样机构提出抽样申请,抽样人员在5日内组织现场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封存。批签发申请人将封存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办理批签发登记,同时提交批签发申请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或者进口的批签发产品的抽样工作,确定相对固定的抽样机构和人员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定期对抽样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对抽样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第十五条 批签发申请人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三)合法生产的证明性文件;

(四)上市后变更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五)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批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

(六)数量满足相应品种批签发检验要求的同批号产品,必要时提供与检验相关的中间产品、标准物质、试剂等材料;

(七)质量受权人等关键人员变动情况的说明;

(八)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进口疫苗类制品和血液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原产地证明以及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进口产品在本国免予批签发的,应当提供免予批签发的证明性文件。

相关证明性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生物制品批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是指概述某一批生物制品全部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关键环节检验结果的文件。该文件应当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受权人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批签发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及样品后,应当立即核对,交接双方登记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批签发申请人无法现场签字确认的,应当提前递交书面承诺。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出具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回,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批签发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资料补正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批签发申请人当场更正。

未获批签发机构受理的,不得更换其他批签发机构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疾病防控应急需要的生物制品,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在批签发机构作出批签发合格结论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批签发申请资料补充完整并提交批签发机构。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十八条 批签发可以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对不同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方式及检验项目和检验比例,由中检院负责组织论证,各批签发机构按照确定的批签发方式和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批签发机构在对具体品种的批签发过程中,可以根据该品种的工艺及质量控制成熟度和既往批签发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动态调整该品种注册标准中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批签发产品出现不合格项目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对后续批次产品的相应项目增加检验频次。

第十九条 资料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生产用原辅材料、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一致并符合药典要求;

(四)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药典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要求;

(五)产品关键质量指标趋势分析是否存在异常;

(六)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内容一致;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项目。

第二十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批签发申请人既往质量管理情况、相应品种工艺成熟度和产品质量稳定情况等,对申请批签发的产品开展不同比例的现场核实,并可按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应当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一)批签发申请人新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上市的产品;

(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三)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四)产品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

(六)有信息提示相应产品的质量或者质量控制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批签发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批签发工作时限。

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批签发,血液制品和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35日内完成批签发。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批签发申请人。

因品种特性及检验项目原因确需延长批签发时限的,经中检院审核确定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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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FDA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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